法规制度
大连民族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学校科研管理的监督,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健全审计监督检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第47) 《国家民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民委发〔202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其他科研经费等。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按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界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界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各级人才计划项目和校内立项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审计类型及实施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学校根据科研管理需要开展的科研经费专项审计。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

(三)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相关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结题要求,须经学校审计处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第五条 根据科研经费审计类型,科研经费审计实施方式分为:

(一)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可以由审计处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由项目组委托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由审计处实施。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关注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二级单位的监管责任,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确定应遵循必要性、重要性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是指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开展的审计项目。

(二)重要性原则是指科研经费审计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选择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审查落实国家科研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情况;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是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及上级拨款、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是否有挤占、挪用、转移、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合同(协议);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

(三)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划拨、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差旅费核算等资金支付审签关键环节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科研合同管理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项目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

(五)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六)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七)项目结题与结转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转;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内容,按照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审查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三)审查提取的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比例。

(四)审计处在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审计处会同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等部门按照第七条的原则,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报学校审批。二级单位也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后提出《审计委托函》(见附件1)。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列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人员)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人员)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报送审计资料,并填写《承诺书》(见附件2),以承诺对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纵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任务书及经费预算;横向项目合同(协议);项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款转拨说明;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清单及招投标采购资料;项目经费财务收支报表;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结题后项目经费后续支出说明;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部门领导和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有不同意见的,审计组要认真研究,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采纳意见的应及时修改审计报告。

(五)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领导审核,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阅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六)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审计处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项目组负责人自行委托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学校推荐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二)需要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的,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计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至少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7个工作日前,将项目批复文件、科研经费收支明细及经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等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五章 责任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应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或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得验收、结题,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作为对本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部门)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可立行立改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整改;属于需制度更新的,应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属于存在违纪违法的,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必须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科研成果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民族学院监察审计规章制度》(大民院发〔201044)、《大连民族学院科研经费审计暂行规定》(大民院发〔201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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