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经济工作的管理,促进有关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是指机关行政各处、室、院、部、所及学校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由学校聘任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经组织部门提请对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未经审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
第四条 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运用审计手段,对其任职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五条 对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业绩;
(四)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五)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六)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对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在被审计人员本届任职期满或离开现岗位前,由组织部门向审计部门下达提请审计通知,并同时通知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组织部门提请审计的通知后,应向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组成审计组,认真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八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
(一)任期内经济管理工作的书面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的会计帐簿、凭证及报表;
(三)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经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六)对提供给审计部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大连民族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大连民族学院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人员,被审计人员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同时审计组也要听取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组接到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后,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内容应当修改。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向组织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由组织部门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需要处理的事项和问题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有关负责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审计部门还应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应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报告要认真研究,根据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对审计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被审计人员、单位及审计人员,将按照《大连民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