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院发〔2013〕66号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国家民委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民委发〔2006〕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和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及预算,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经费收支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科研的财经法规、立项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科研经费预算等实施。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指按照立项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或结项的审计。
(二)校内设立并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简称“内部审计”),指审计处根据学校安排,对校内设立并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的审计。
(三)委托中介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简称“外部审计”),指根据科研项目工作需要,或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的审计。
第二部分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入学校财务账,是否专款专用;
(二)决算数据是否与学校会计核算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三)经费是否按预算支出,有无超预算和超范围支出现象;
(四)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国家和政府部门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经费入账,核算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
(三)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预算调整及相关审批手续,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
(四)科研合同管理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项目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
(五)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用性;
(六)资产管理情况。包括由科研经费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是资产购置、使用和报废的管理情况;
(七)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决算和结题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准确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科研项目预期成果是否完成等情况;
(八)科研经费结余情况。包括科研项目结题与经费结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外部审计内容
根据科研项目工作需要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被审项目的经费审计内容。
第三部分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管理部门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前5个工作日,将计划财务处确认的经费决算报表、经费支出明细账、项目预算书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收到上述资料后,按照审计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内容或数据和预算出入较大,与会计核算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或经费支出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将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计处审核确认经费支出无误和决算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
第十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报学校审批。对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要求,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二)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 5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管理部门,并抄送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三)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四)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 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等具体事宜;
(五)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按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六)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处意见。审计处依据反馈意见对报告进行复核及必要的内容调整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
(七)审计处向提出委托的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包含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根据需要在校内公开审计报告;
(八)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进行通报;
(九)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外部审计程序
(一)对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审计处、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二)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委托要求,审计处代表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相关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负责协调审计所需资料的提供等事宜;
(三)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主管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对报告内容与结论确认后,由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费用由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部分 审计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
(二)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的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经费决算报表;
(三)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的固定资产清单;
(四)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需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合同原件及协作单位签字盖章费用支出明细;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项目预算书;
(二)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三)科研项目结题报告、验收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
(四)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确认的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表;
(六)协作单位签字盖章的协作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收支明细表;
(七)自筹经费来源和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收支明细表;
(八)项目经费结余情况及经费使用说明;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外部审计所需资料
在学校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基础上,根据中介审计机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必须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科研成果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民族学院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