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
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国家民委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在建设优质工程的同时建设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工程,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及跟踪审计制;
(三)实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实行建设工程管理权与工程结算最终审核权相分离的制度,严格控制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五)严禁个人违规插手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规划、立项情况进行监督:
(一)项目的规划、立项履行国家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情况;
(二)项目的土地预审、勘察、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落实情况;
(三)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行基建项目法人责任人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情况;
(二)从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到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
(三)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和财经管理的全过程责任情况;
(四)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第七条
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
(一)依法执行招标制度情况;
(二)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规范情况;
(三)依据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情况;
(四)招标过程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情况,坚持中标单位公示制度;
(五)评标过程中科学、严谨、择优情况;
(六)定标过程中集体决策情况;
(七)招标投标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八)确定招标代理公司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
(一)使用建设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等合同情况;
(二)落实合同签订的程序情况;
(三)合同文件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应条款的一致性;
(四)依法管理合同和执行合同情况,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问题。
第九条
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与能力,工程设备、材料合格以及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一)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能力及资质情况;
(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无证、假证、越级承揽工程项目及转包、分包等违规行为情况;
(三)工程设备、材料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情况,采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和环保节能要求情况;
(四)严把工程质量关和施工安全情况。
第十条
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一)执行国家有关投资和资金管理政策情况;
(二)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的情况;
(三)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国家集中支付制度情况;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条款和规定程序支付工程款情况;
(四)落实项目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加强对工程变更洽商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的重点审计情况;
(五)执行项目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是否设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成立国家民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委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司、驻委监察局、机关纪委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民委年度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方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中贯彻落实情况;
(二)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
(三)研究解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四)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和违反程序、不当管理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监督小组责任制,由领导小组视工作情况成立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小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全程监督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运行情况。监督小组由委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列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会议;
(二)监督检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法律、法规、制度、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重大基本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四)监督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签订和项目管理中的签证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落实情况;
(六)监督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情况;
(七)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监督小组不代替、不干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建设单位必须把相关材料报监督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从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开始,建设单位除按法定程序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外,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参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各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履行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变更必须及时报监督小组,重大变更通知监督小组现场监督,核查所变更图纸及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主要隐蔽工程的记录,必须在监督小组人员现场监督下,跟踪审计人员、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一起现场签证才能生效。凡能现场签证的原则上一律现场签证,不能现场签证的也应草签实地测量资料,并以此作为正式签证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中大宗暂估价材料的签证需在监督小组监督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管理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在监督小组监督下,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监督小组如对工程或签证资料有疑问,可以进行抽查和现场勘验,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报送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复核,工程审计结算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严禁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等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小组应设立并公开监督电话,听取群众意见,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解,可调阅、复制有关文件、合同、档案、会议记录、录音、影像等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督小组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监督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设项目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情况;
(二)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落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变更、暂估价材料、工程验收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六)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七)领导小组要求报告的或者监督小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廉政责任书中有关内容的单位,依据廉政责任书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领导小组意见和建议的;
(四)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监督检查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与国家民委系统内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监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被监督管理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民委系统其他建设项目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会同驻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