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大连民族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的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民委关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暂行办法》(民委发〔2010〕23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是指基建、修缮(含设备、家具维修)工程项目及物资设备、教材、图书、药品、服务类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校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各业务职能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民主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学校所有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须在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各业务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熟悉业务的优势,加强对招标项目质量、工期、价格严格把关,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则对招标程序、评标过程实行监督,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监督有关部门在实施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部委、辽宁省、大连市及我校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监督的主要对象

学校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管理业务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六条  监督的实施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项目从立项、竣工验收直至财务结算完结实施全过程监督,主动、及时了解招标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向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提供有关资料,详细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工作。

第七条  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要核实基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先勘察设计、后招标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增加或变更施工内容是否经过设计方案论证、手续是否齐全,及时纠正违反程序的行为。

第八条  对基建及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要详细审查基建及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对工程地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投标队伍的资格预审、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的编制、评标过程等实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规操作行为,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部委、辽宁省、大连市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当日或前一日在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现场监督下随机抽取产生。

第九条  对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洽商事项,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在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十条  对基建及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各种合同的监督审查

在正式签定各种合同、协议之前,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报送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一条  对涉及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价款结算事项的监督审查

招标领导监督小组监督相关部门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价款,防止项目实施进度与价款结算时间不一致,防止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对招标项目验收的监督

招标项目实施完毕,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必须派人到达现场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物要求等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招标监督领导小组要及时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  对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理

若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现象,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三年内禁止参与学校内的工程建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领导干部违规现象的处理

若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或干预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必须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的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

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在学校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基建、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的信访举报,对重要举报,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如果是署名举报和来访,调查处理后,必须将了解和处理的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监察审计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学校下发的《大连民族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及物资设备采购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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