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计处公章印鉴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行政职能的正确履行和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连民族大学审计处”公章主要用于审计业务及本处日常管理工作。对发表审计意见的文件、上报学校的请示或报告文件,须事先经过处长审批后方可用章。对其他用章事项,由公章管理人员审查判断,直接用章或报处长审批。
二、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公章的保管、公章使用的审核工作和公章的使用登记。
三、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处长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四、公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公章,不得丢失。如有丢失或损坏,及时向处长和学校办公室汇报。
五、严禁公章管理人员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六、公章的更换必须经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刻制本部门的公章。
七、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及时与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八、凡未按上述规定使用印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造成违法结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