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动态
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12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  胡泽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李克强总理今年7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强调要限时按项逐条严肃整改,切实构建长效机制。据此,审计署组织全国1万多名审计人员,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的原则,按项逐条对《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涉及31个省(区、市)、100多个中央部门和4000多家单位。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一、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部署落实整改

(一)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审计署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分工方案。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整改分工方案要求,逐一制定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各被审计单位能够切实承担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均亲自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等专题部署整改工作,有的还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改工作组。很多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把整改纳入督查督办,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推进。

(二)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针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主管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督促抓好整改工作,有的还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督查,积极推进健全相关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如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158个贫困县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7〕27号)、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的通知,督促地方和企业认真及时落实整改要求。

(三)积极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均报告了解决审计查出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一些地方建立完善了整改协调机制,做到任务、责任、时间节点“三明确”,增强整改合力。如重庆市扶贫办等12个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建立集中联合督促整改扶贫问题机制;有6个省(市)建立了由社保、卫生、财政、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医保整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管全省医保整改工作。

(四)强化整改结果运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坚持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如国家铁路局结合整改,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党委工作规则、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多项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还专门制定了整改工作办法,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评价内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

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底,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通过上缴国库、补征(缴)税款、收回贷(借)款和结转结余、加固抵(质)押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872.5亿元,能够按金额计量的问题整改率(下同)达到95%;处理处分相关责任人员8123人次,制定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境内外投资、司法保障等制度2476项。

(一)中央财政管理及决算草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事项未在决算草案中反映的问题。财政部修订了有关收益上缴方案,从2017年起调整决算报表格式反映上述事项,其中对2016年决算少列报当年外债发生额的问题,财政部在当年决算草案中对数据差异做了说明。

2.关于部分预算分配和管理还不够规范的问题。

一是对部分项目预算安排未充分考虑上年执行情况的问题。财政部在2017年预算编制中,除保留个别项目并压减代编规模外,对审计指出的其余项目不再代编预算;同时要求部门在申请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结转结余情况,对结转较多的项目减少2018年预算安排,并及时收回结转结余资金。

二是对部分预算安排方式与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取消了物流业转型升级专项,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避免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竞争性领域;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直接投向竞争性领域的问题,财政部2017年进一步降低了采取这种方式安排资金的比例,更多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批复10个部门14个项目预算12.02亿元当年仅执行1%的问题,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加快了执行进度,推动重点项目及时完成,并印发通知优化中央本级预算调剂等事项的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对确认不能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435.75万元,已发文要求上缴财政。

三是对部分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不规范、项目推进慢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调整投资计划、收回投资、加快实施进度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20.65亿元;印发通知要求加快工作进度,提前开展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工作,促进提高年初细化比例;完善投资计划下达系统模块,加大与财政部对账频率,避免出现工作不衔接等情况;督促有关项目单位加快进度,对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调整收回投资计划,已促进329个项目开工或完工,有24个项目调整投资计划,盘活财政资金27.84亿元。

3.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还不完全适应改革要求的问题。

一是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界限还不够清晰的问题。财政部在编制2018年预算时,将进一步清理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规范中央基建投资预算分配管理。

二是对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还不健全的问题。财政部已明确要求取消政策到期的转移支付项目或支出方向,如需继续实施应按程序报批;加强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数量由2016年的94个下降到76个。

三是对有些专项资金安排交叉重叠的问题。部门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对属于中央财政事权重大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加强统筹衔接、避免资金投向重叠。司局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原由农经司安排的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补助,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专项统筹安排;对地区司、环资司同时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的问题,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同时将建立项目联合审查机制,对可能重复安排的项目在下达前先行对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是对有些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不够严格的问题。财政部分配的3个专项中,2017年已取消人工影响天气补助专项,对就业补助和农业综合开发补助等2个专项严格按因素法等要求分配。

4.关于财税领域部分事项改革亟待深化的问题。

一是对营改增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的问题。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建筑、金融、房地产和生活服务等4个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起草完成全面推开试点方案;牵头建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边试点、边完善”的思路,先后发布8个补充文件。税务总局分5批下发53个文件,解决了74个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出了160余项简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措施。对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税率倒挂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改按11%税率征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一些特殊行业,将制定临时性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向个人采购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税务总局推行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将住宿、鉴证咨询、建筑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对建筑业简易计税优惠政策难以全面落实、税负有所增加的问题,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了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异地预征、税款抵扣、审批时限等政策;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了部分甲方供材项目的计税方法,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切实保证改革政策措施落地。

二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部分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财政部已编制完成5个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本,加快编报审核进度,2017年底前将基本完成其他部门指导性目录;要求中央部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时报送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批复2018年部门预算时将对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开展了对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督查,把分级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督查重点,北京、天津、辽宁、湖北、宁夏等省份已完成全部省级部门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其他大多数省份已有若干省级部门出台了指导性目录。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督导、加快推进。

(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73个中央部门及其332家所属单位问题,各部门单位已通过上缴财政、归还原资金渠道、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84.41亿元,整改率92%,并制定、修订规章制度201项。

1.关于预算及资产资金管理还有薄弱环节的问题。对预决算编制不够准确、虚列支出的问题,29个部门和58个所属单位整改15.54亿元。对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设备的问题,11个部门和38个所属单位整改7.9亿元,有的已停止出租出借。对虚假发票套取或账外存放资金的问题,2个部门和19个所属单位已整改9386.26万元;对违规出借资金或购买理财产品等问题,8个所属单位已收回资金5.26亿元。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60个部门和308个所属单位已整改52.39亿元。

2.关于个别部门公务用车、会议管理和办公用房清理等工作还不够到位的问题。对公务用车问题,均已通过退回车辆、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完毕,其中退回无偿占用或超编制配置的公务用车48辆。对会议管理问题,已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完善相关制度等方式全部整改完毕,其中转嫁的会议费59.2万元已归还原单位。对办公用房问题,相关单位通过清退、调整或封存超标办公用房等方式全部整改完毕。

3.关于利用部门影响力或行业资源违规收费的问题。对违规收费问题,3个部门和24个所属单位已停止或取消违规收费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等8个所属单位出台或修订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质检总局两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培育和引入社会检疫处理单位,截至10月底,35个直属局辖区内增加系统外检疫处理单位12家,系统内检疫处理单位收费标准降低10%。

(三)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放管服”改革有些具体措施尚未完全落地的问题。对未按要求取消、下放的21项审批认证等事项,已取消或下放14项,清理优化5项,停止办理2项。对下放或取消后未能有效承接或监管未及时跟进的11项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通过增加经费保障、制定指导性文件、主动优化调整办理程序等,强化11项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能力和监督,其中对限额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要求各地缩短销保办理时间,相关企业缴纳的21.24亿元税款担保金已基本完成销保手续,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11月1日起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加强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形成联合监管;河北省收回市县暂时无力承接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此外,对部分网上办事系统在线办理效率不高的问题,能源局完善在线审批平台,编制服务指南,已实现能源项目审批“一个窗口”受理和网上办理;抽查的吉林省14家医院中有10家已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另4家正在安装调试或加快建设。

2.关于涉企收费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关地方已退还收费1353.74万元,废止涉企收费文件2项,处理处分8人次。如湖南省郴州市不仅退还审计查出的全部问题金额,还自查并退还价格调节基金等4项收费347.8万元。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等在全国范围持续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截至10月底,有关部门、地方已为企业减负合计1710亿元,提前完成全年减负1700亿元的目标。此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清理并公布目录清单,目前中央层面已没有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3.关于个别地方未严格落实淘汰化解产能相关要求的问题。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已通过淘汰、停止租用落后产能整改完毕;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正在分批次逐步清理。对未按要求关闭或违规批复煤矿问题,相关地方采取撤销新增产能初步设计批复、签订产能置换协议等方式,对违规新增产能的25家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对与大型煤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重叠的42家煤矿,已采取关闭封井、场地恢复等整改措施。

4.关于有的政府投资基金和支持小微企业措施未达预期效果的问题。对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未达预期效果问题,相关地方通过加快推进投资基金设立步伐、参股设立子基金、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等方式,进一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筛选审查管理机制,出台和修订相关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基金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修订《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信用约束和投资项目对接服务,创新政府投资基金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并将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清理整合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的责权利关系,加强财政监管。对存在违规转贷行为的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小微企业债券列为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加强存续期监管,督促发行人和银行将资金切实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地方要求发行人及小微企业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使用资金,已限期收回违规使用资金10.04亿元,对部分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进行筛选,重新委托贷款给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收费公路项目,有37个项目经调整后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建设运营,44个项目改由地方政府所属企业建设运营,10个项目积极推进解决遗留问题。    

    5.关于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有的还违规举债问题。

财政部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一是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求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二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警示,核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问题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三是进一步摸排债务风险,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地方清理整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审计署在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等审计中,始终关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相关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其他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相关地方也积极推进整改。对组织管理问题,4个省、2个市和2个县均已按规定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违规举债问题,相关地方通过终止或修改协议、撤销承诺函及提前偿还等方式整改253.5亿元;对其余283.69亿元违规举债余额,相关地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了整改方案。

(四)扶贫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10月底,各地通过追回、盘活或避免损失等方式整改32.68亿元,有970人被追责问责,93%的问题得到整改。

1.关于有些地方精准识别等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的问题。被审计的各县共剔除和清退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18万人,重新识别补录贫困人口9.51万人,完善建档立卡数据信息21.68万人,从2018年起实现贫困识别常态化管理。一些地方建立了扶贫对象收入财产与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大数据比对机制,切实提高贫困对象识别精准度。同时,相关地方扶贫部门加强与教育、金融、卫生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积极筹措补助资金,落实财政风险补偿与担保机制等,已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发放补助或退还资金4.01亿元,收回违规使用的贷款及贴息补助等2.52亿元;各地共推动精准扶贫政策落实316项,细化或完善制度324项。

2.关于有的地方存在追求短期效应倾向的问题。对项目建成后改作他用或废弃涉及的1.41亿元扶贫资金,相关地方通过追回资金、责成修补、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等方式已全部整改。对“垒大户”、“造盆景”、搞简单“平均主义”等问题,相关地方通过追回或补发资金、完善与贫困对象利益联结机制、拓宽精准帮扶渠道等方式,已整改1.88亿元;对“被提前脱贫”人口逐一核查,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脱贫人口重新纳入贫困人口或给予财政补助,规范脱贫退出公示公开。同时,国务院扶贫办多次部署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等工作,着力解决扶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等问题。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要求各地创新资产收益扶贫机制,通过“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切实完善产业扶贫项目与贫困对象的利益联结机制,防止“泛福利化”和“平均主义”。

3.关于基层扶贫资金统筹和监管还未完全到位的问题。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推进慢的问题,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对2016年整合试点工作进行了分类排序和通报,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同时还联合组织开展了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项督查工作。相关地方将社会帮扶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通过约谈通报、召开项目调度会等措施,已统筹盘活19.8亿元。对资金日常监管还不严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追回被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资金1.95亿元,并通过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完善资金审批手续等方式整改1.11亿元,追责问责412人次。对阳光化管理要求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相关地方通过网站、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告牌等方式,对项目安排全过程进行公示公告。

(五)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全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10月底,相关地方通过补缴补征医保费、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3.25亿元,整改率97%,其中:对少缴少征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已通过补缴补征或完善征缴办法等整改28.68亿元;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问题,通过将相关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完善制度等整改33.16万人;对骗取套取、违规出借基金的问题,已通过收回资金、制定还款计划、移送公安或主管部门处理等整改3.35亿元;对药价和收费不合理的问题,通过收回资金、完善收费制度等整改11.22亿元;处理处分505人次,制定完善制度618项。

2.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10月底,各地已整改问题金额494.6亿元,整改率93%;处理处分1363人次,制定完善制度709项。

一是关于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超过1年未及时安排使用的资金中,有479.8亿元已安排使用;被违规使用或骗取、套取、侵占的资金中,有13.74亿元已上缴国库、归还原渠道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对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未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等招投标规定的项目中,有703个通过行政处罚、补办手续和完善制度等进一步加强管理;未严格执行监理、建筑强制性标准等要求的项目中,有319个已通过修缮加固等方式整改。

二是关于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后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条件或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中,有8.49万户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调整保障待遇等,追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补贴1.03亿元;被违规享受或使用的住房中,有3.61万套通过腾退置换、提高租金、补收差价、调整住房性质等方式进行整改;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法交付使用的住房中,有11.4万套完善后投入使用。

3.水利和粮食收储等涉农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整改问题金额217.25亿元,整改率92%。其中:未达计划进度或效益不佳项目涉及投资中,有152.06亿元通过加强项目科学管理、严格项目施工流程等方式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65.19亿元通过上缴、归还、盘活等方式进行整改。对粮食收储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地方全面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同时,相关地方还处理处分62人次,完善相关制度74项。

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节能环保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草原、林地的问题,相关地方通过恢复土地原状、完善用地手续、调整规划等方式,整改违规占用的耕地2806.78公顷、草原和林地1.99万公顷。对土地长期闲置等问题,相关地方督促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收回闲置土地766.02公顷,责令企业缴纳土地闲置费或出让金480.3万元,还有378.76公顷土地已商定项目开(竣)工时间或正在明确处置方案。对有些节能环保项目推进缓慢等问题,相关地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已开工或建成102个、发挥效益4个;有31个拟调整或取消的项目已上报审批,36个项目明确了完工时限。对相关专项资金被违规使用或套取的问题,相关部门已全部整改;对一些汽车产销企业采用自产自购、供应电池回购整车等手段获取财政补贴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地方全面核查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对涉及问题的19家企业分别实施了追回资金、罚款、取消补贴申报或生产资质、停产整顿等措施,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抽查相关专项资金发现的闲置资金中有23.32亿元已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收回,有2.33亿元将按项目进度拨付。同时处理处分226人次,完善相关制度47项。

(六)金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10月底,8家重点商业银行已整改问题金额175.37亿元,处理处分73人次,制定完善制度43项。

1.关于资金投向仍需进一步优化的问题。8家重点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涉农及扶贫金融服务倾斜政策,切实加大“三农”支持力度;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等要求,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文件,优化续贷业务办理流程;建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调整内部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小微和涉农业务金融服务效率。

2.关于信贷发放和资产管理中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8家重点商业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自查,重点排查违规放贷、贷款“三查”不严、信用风险暴露不充分等问题,对屡查屡犯的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放贷和办理票据业务问题,相关银行通过回收贷款、加固抵(质)押、加强贷后监管等措施已整改完毕,其中收回贷款45.87亿元。对资产质量管理问题,在自查基础上,准确分类、有效管控风险,并按要求披露信息。

(七)中央企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企业业绩不实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将问题分类梳理,建立分工督导机制;要求企业层层落实整改责任,按照制度未完善、资金未追回、责任未落实的“三个不放过”原则,切实抓好整改,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严肃问责。相关企业坚持边审计、边整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当天即向社会公告了整改结果。截至10月底,对业绩不实问题,相关中央企业采取调整账目报表、中止违规业务、追究责任、清退追回资金等措施整改完毕,其中:已调整账目报表1790.88亿元,清退追回违规资金3159.82万元,处理处分149人次,完善规章制度75项。

2.关于部分企业投资经营风险管控比较薄弱的问题。对境内业务风险问题,相关企业通过采取诉讼清收、追究责任、完善制度等方式,已整改问题金额581.66亿元;对境外业务风险问题,已整改问题金额371.6亿元。此外,对超标准办会、购车、高档消费等问题,相关企业已整改5.07亿元。同时,共处理处分652人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341项。通过整改,共挽回损失12.74亿元。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分析审计揭示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截至目前,有关方面共制定出台、修订完善规章制度2476项,涵盖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各个领域。

(一)进一步深化财税领域改革。

1.推动形成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财税体制。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的相关要求,会同外交部、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积极推进分领域改革。同时,财政部正在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综合考虑税种属性,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总体方案。

2.推动结构性减税降费效应充分显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促进形成减税效应和长期效应。财政部建立完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并予以公示,明确清单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取消或停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7项收费标准;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取消2项政府性基金、扩大1项免征范围,授权地方自主减免2项政府性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按照“横到边、竖到底”的要求,对“三项收费目录清单”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清单,将于年内对社会公布;清单内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3.推动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财政部取消了政策到期的转移支付项目或支出方向,以及绩效低下或不适应形势的专项等;在布置编制2018年至202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规划和2018年预算时,要求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开展评估,推动建立转移支付评估退出机制;根据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展,调整与事权属性不一致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绩效。

1.推动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等,着力健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体系。预算编制中,要求充分预计结转资金,将其与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预算执行中,督促中央部门加强对结转资金的跟踪分析,对当年预计无法支出的,及时调剂用于其他急需支出,并将结转资金纳入对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考核。

2.推动提高财政支出的精准度和有效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预算分配、项目安排中减少了一般性支出和对竞争性领域的支持,确保财力向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重大项目建设事前指导,确保支持的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并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3.推动强化预算约束。财政部建立重点绩效评价常态机制,要求中央部门将绩效评价指出问题的整改措施报财政部,进一步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公开力度;对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开展全面绩效自评,部分自评结果向全国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中央部门积极推进定额标准、经费管理、绩效评价、预算公开等管理改革,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计划从2017年开始用5年时间对所有专项转移支付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扩大向全国人大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范围,并推进公开。同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落实各级审核责任,加强财政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三)进一步促进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1.推动“放管服”改革具体措施落地。对限额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内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合规且进口自用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均可享受该政策,同时简化工作程序,海关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着力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

2.推动落实淘汰化解产能相关要求。对中央企业未全面淘汰落后产能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推进联合重组,探索设立主动退出过剩产能奖补专项资金,开展水泥行业转型发展试点;财政部安排奖补资金,加大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支持引导力度。对相关地方未关闭或违规批复煤矿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认真抓好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319号),对淘汰落后产能、控制新增产能、监督问责等作出全面规定;与新华社合作研究建立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舆论监督机制,并组织开展专项复查。

3.推动自然资源资产利用和保护。对违法占地和土地闲置问题,国土资源部修订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改进了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完善了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和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并通过强化土地供应合同约束、土地闲置信用约束和考核监管等机制,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规范产业发展秩序,调整完善补贴政策,提高生产准入和购置补贴技术门槛,改进资金拨付方式,明确各级监管责任,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和风险防控。

1.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作。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综合统计、信息共享等工作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参与。国土资源部将在新一轮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对接,推动解决林地、草原数据不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风险分析、识别及应对工作,有效查处涉票案件,2016年以来向基层推送涉税风险企业27万户、增收500多亿元。

2.推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融资机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规范金融机构接受担保等行为。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严禁变相举债;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3.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和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银监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企稳,依法进一步扩大银行的自主经营权;财政部研究完善呆账核销、贷款减免等制度,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商务部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改进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对企业境外投资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国务院国资委正按国务院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推动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总体持续稳中有降,促进高负债企业负债率逐步回归合理水平。

(五)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资金安全网。

1.推动完善扶贫工作机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6部门修订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夯实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强化基层监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期内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贫困县退出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有序推进,脱贫结果真实可信。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贫、金融扶贫等精准扶贫政策考核管理等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2.推动完善医疗和住房保障机制。相关部门和地方全面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和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健全对定点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大力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体系等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时监管能力。银监会督促银行优化信贷流程,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促进依法合规使用安居工程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

3.推动完善涉农工作机制。对粮食收储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意见,并对当年的粮食收储工作专门提出要求。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研究起草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管责任,保障资金使用效果。

4.推动完善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行联动执法,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如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加大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曝光通报力度,在全国持续开展警示教育。

5.推动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部署,审计署在有效衔接和细化既有制度规定、进一步固化成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健全整改工作领导机制和日常机制、完善整改情况报告公告制度、强化整改责任落实和结果运用等方面,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加大了追责问责力度。

四、部分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措施

从整改情况看,尚有少部分问题未得到全面纠正,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属于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涉及改革中长期目标,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逐步解决。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较多,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等问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逐年健全完善管理,但此类问题的彻底解决,根本上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短期内还难以一步到位;对部分预算收支在三本预算中的归属不够明确、安排不够合理的问题,涉及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目前,财政部等部门正在研究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现有预算管理模式。

(二)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整改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对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处置问题,相关企业正加大推进力度,按照有关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期,持续推进处置工作,由于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推进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对存量资金的清理整合工作,因部分项目立项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有待持续推进;对职工医保参保问题,由于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务工人员流动性大,需要逐一核实并通知本人,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到位。

(三)客观情况确较复杂或外部条件尚不成熟,整改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对资金管理使用中被套取或损失浪费等问题,追回资金时由于涉及单位或个人数量众多,需要协作追缴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行政或法律程序上耗时较长;对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问题,由于受租赁合同期限、违约金额等制约,以及承租方另找办公场所难度大等,难以立即清理腾空,需等合同到期后才能收回;对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税率倒挂问题,目前全面实行期末留抵结转改退税的时机尚不成熟,财政部正在会同税务总局结合增值税立法工作统筹研究。

(四)个别问题涉及部门间沟通协调,需要一定时间履行必要程序。如中央基建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预算安排和资金审核下达由财政部负责,对其长期作为1个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出方向较多的问题,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共同研究规范。

对以上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进一步整改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一是分类实施整改。对确属历史遗留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持续推进,作出明确安排并分阶段报告整改结果;对涉及主管部门审批、诉讼等外部因素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二是加大督促力度。有关单位将进一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逐项、逐条整改。相关部门将认真履行主管责任,加强整改督促,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肃追责问责。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大跟踪督促检查力度。三是着力构建完善各领域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相关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坚持堵塞漏洞、举一反三,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切实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体制机制。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审计机关将查出的问题线索移送后,有关部门正在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诚恳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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