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国家民委建设顼目眼踪审计暂行办法》(民委发〔2004〕122号)
 
国家民委建设项目眼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单位审计部门组织的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民委预算单位的国拨资金建设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及其它渠道来源资金建设项目。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四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 )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 )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 )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 )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内容及标底编制程序等情况。
( )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
( )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 )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 )与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和零星小型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在15天内出具审计意见。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施工期间审计
第七条  施工期间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
第八条  施工期间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
( )主要设备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
    ( )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 )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隐蔽工程的记录,要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四方现场签认。
第十条  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认。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需由建设单位认价的设备材料,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共同签认该类设备材料价格,有样品的要封存样品。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 )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
( )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情况。  
( )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执行情况。
(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
( )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部门,资料包括:
( )全套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 )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纸。
( )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 )材料验收单、变更调价材料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 )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
( )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 )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第十九条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二十条  送审的财务决算材料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各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的审计,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件资料,每个审计阶段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互相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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