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大连民族学院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分管专项经费的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学校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对学校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对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并作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四条  对学校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审计由组织部门提请,审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对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学校所有经济运行是否做到“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

(六)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八)对提供给审计部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九)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各项资产的管理状况如何;

(三)资金的分配使用及资产残值处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报废是否符合有关程序,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五)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固定资产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六)对提供给审计部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七)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基建管理的职责,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有无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三)工程招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基建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设计、合同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延误工期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款是否经竣工决算审计后付款;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对提供给审计部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七)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后勤管理的职责,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维修项目招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三)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是否真实、合法;

(四)与所属部门或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五)房屋等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如何、帐目是否清晰;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对提供给审计部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八)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其他职能部门及各院、部、所等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对提供给审计部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六)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三)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五)企业是否按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

(六)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效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企业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审计

(一)专项经费是指校内修购专项、教学专项、科研专项、学生专项、基本建设专项、其他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颁发的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专项申请中的承诺,确保专款专用;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上述部门以外其他部门主要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按其职能不同,根据需要,参照有关规定,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提出并制定。

第十三条  对学校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内的工作为主,必要时延伸至有关年度。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收到组织部门提请审计的通知书后组织实施,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只向组织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国家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七条  评价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其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其任职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八条  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后,应向被审计人员及其任职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接到反馈意见后,对有必要修改的内容应进行修改。如被审计人或其所在单位认为审计人员有失公允、审计报告严重失真或与审计人员有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监察审计部门研究后认为有必要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给予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

第十九条  评价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大连民族学院行政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