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大连民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国家民委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民委发〔2004〕122号)、《国家民委关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暂行办法》(民委发〔201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含设备、家具维修)工程项目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执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及跟踪审计制;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投资概算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情况;
(四)是否严格执行合同审批、工程款支付审批制度;
(五)工程项目招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在公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抽取专家评委,是否按规定公示招标结果;
(六)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是否明确,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与参建单位签订了廉政责任书;
(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内容是否合理,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手续是否规范;主要隐蔽工程的记录,必须有跟踪审计人员、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一起现场签证才能生效,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记录,必须在国家民委监督小组人员现场监督下会同上述人员现场签证才能生效,凡能现场签证的原则上一律现场签证,不能现场签证的也应草签实地测量资料,并以此作为正式签证的依据;
(八)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项目招标前,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预算;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参加图纸会审;
(三)由于工程结算审核需要30天才能出具审核报告,因此,为了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完成学校预算执行任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将完整的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六条  审计方法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如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在接收审计资料30天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二)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在逐项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审计人员要结合实际,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一起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测量、核实确认。
第七条  审计处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要按照《大连民族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审计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民族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大民院发〔2010〕 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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