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大连民族大学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所属企业及独立核算单位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国家民委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民委发〔20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企业、公司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是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对企业或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或单位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  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采取委托社会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
第六条  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应当对企业或单位的会计资料、财务制度、收入支出、资产及存货、债权债务、投资、经济效益等事项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审计包括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的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内容是否真实;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五)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科目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制度;
(六)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七)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八)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九)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十)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十一)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财务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或单位有无相关财务制度或管理办法规范或约束经济活动或行为,财务制度或管理办法的设计是否能起到内部控制作用;
(二)企业或单位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无内控制度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三)在进行经济活动或行为时,是否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
    第十条  收入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收入定价是否合理,是否执行相关定价标准,取得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入账是否准确,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收入,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成本、费用等支出计价是否准确,分摊是否合理,有无转移支出、虚报列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且是否为企业或单位实际所拥有;
(二)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评估备案和产权登记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资产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准确,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
(四)需进行折旧的国有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五)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保管、出租出借、处置等环节是否合理合规,资产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应当实行招投标购置的是否实行;
(六)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帐物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七)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第十二条  存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存货是否真实存在,并且是否为企业或单位实际所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准确,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
(三)存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出租出借等环节是否合理合规;
(四)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帐物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债权债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债权债务形成是否合法合规,核算是否正确;
(二)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是否有长期挂账,对于挂账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且是否为企业或单位实际所拥有;
(二)投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是否制定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四)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或单位是否完成了学校经济目标管理提出的要求;
(二)企业或单位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
(三)企业或单位是否定期对经营状况、运营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或目标;
(三)财务管理办法;
(四)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五)对提供给审计部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审计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发现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报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组织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与学校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实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九条  经审计校属企业及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审计评价外,还应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经验推广建议;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积极落实整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审计处将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也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将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认定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民族学院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大民院发〔2010〕 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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