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 国家民委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民委发〔2004〕122号)、《国家民委关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暂行办法》(民委发〔2010〕23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修缮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实施过程跟踪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四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适用性、投资的合理性。
(二)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三)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四) 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五) 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六)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七)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内容及拦标价编制程序等情况。
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全面引进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确保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仪器设备、建筑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八)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1.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是否遵守“先订立合同,后施工”的原则,是否存在无合同施工现象;
2.审查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索赔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4.是否按合同约定、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
(九)与本项工程立项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5万元以上的零星小型工程,应按学校规定组织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施工期间审计
第七条 施工期间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
第八条 施工期间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情况。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现场签证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隐蔽工程记录和现场签证要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处四方现场确认。
(四)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需由建设单位认定的设备、材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应共同确认该类设备、材料价格,有样品的要封存样品。
(五)设备、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要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审核后共同确认。无审计确认的变更工程价款,财务不得付款。
(六)工程施工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规范验收。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质量保修,维修记录是否齐全。
第十条 审计处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编制的依据。
(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
(三)各项取费基数、取费标准等情况。
(四)与本项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资料包括:
(一)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原件6套。
(二)招、投标文件(含电子版)原件各1套。
(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1套。
(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原件1套。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1套。
(六)其它与本项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原件。
第十四条 审计处收到完整的报审资料后,要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
(二)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第十七条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十八条 报审的财务决算材料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提供。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的审计,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审计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保管好文件资料,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应互相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该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民族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大民院发〔2005〕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