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建立财务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审计处在业务上配合学校档案馆的指导。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建立,实行谁主审谁立卷的办法。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一周内整理档案并立卷,列出审计资料清单,办理归档手续。
第六条 财务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为:
(一)上级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
(二)审计委托书;
(三)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记录;
(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
(五)审计通知书;
(六)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八)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九)审计报告正稿;
(十)审计工作会议记录;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审计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记录等;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八条 档案内文件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审计档案,由学校档案馆统一保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