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大连民族大学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财经法纪,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发展、改革、廉政、反腐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实现审计范围及过程的全覆盖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经济活动的主要监督力量之一。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警示、规范和建设性作用,始终围绕服务学校发展改革的大局,把问效、问绩、问责贯穿始终,从而推动学校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干部权力的使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为实现审计范围及过程全覆盖,审计部门采取内审与外审、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覆盖的审计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支、校属企业及独立核算单位、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国有资产、采购招标业务、资产出租出借等项目。其目的是防范财务风险、规范干部行使权力、提升学校治理能力。
第五条  预算审计。按照对全口径预算进行监督的要求,对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
(一) 预算编制管理审计重点围绕依据充分性、编制完整性、安排合理性、调整规范性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科学性,优化资源配置。
(二)预算执行过程审计重点关注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项目,以及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通过审计,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推动预算执行更加及时、规范。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对学校及校属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入审计内容包括对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核算,是否足额到位、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是否存在“小金库”或乱收费现象等。
(二)财务支出审计内容包括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支出等问题。
(三)结余及分配审计内容包括结余是否单独反应,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第七条  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依据《大连民族大学校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审计实施办法》施行审计。
(一)审计内容包括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实现年度收益情况,分配方式及方法等。
(二)每年对校属企业及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为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提供依据。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审计和评价,并作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一)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提请,向审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处级干部需在任期终结前三个月接受离任审计;对担任重要经济责任的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二)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组成,工作包括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审计结果报告,及时研究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计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等。
(三)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关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廉洁自律、经济效益、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并对干部任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控制工程造价、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经费合法、合理使用为重点开展审计工作。
(一)审计部门对校内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含设备、家具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大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阶段与造价管理有关的重要业务及其控制进行审计。
(二)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修缮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实施过程跟踪审计。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
第十条  科研审计。审计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自主科研基金及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等。
(一)科研审计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预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支出合理合规等方面。重点关注外协经费划拨、劳务费的发放、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是否符合规,是否按预算执行。
(二)对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重点审计,落实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三)对按规定进行结题审计的科研项目,要提供经批复的科研项目申报书、结题通知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审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业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审计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管理责任作为审计重点,目的是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效结合,防范学校资产特别是校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一)审计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账账是否相符、账实是否相符;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国有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二)每年对各单位及部门的国有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业务审计。定期对学校范围内进行的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业务。
(一)原则上一年进行两次审计,采取重要性及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类别、金额、风险点等要素开展审计工作;对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业务实施跟踪审计。
(二)审计内容包括招标采购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预算编制的合理性;招标审批等手续的合规性、齐全性;招标方式选择的合理性,评标内容全面性、合理性;现场答辩是否公正公开,记录是否准确;有无采购风险和合同违约风险;合同签订的是否准确合规以及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出借审计。包括学校及校属企业对外出租出借的学校房产、场地、家具、设备、资料等进行审计。
(一)每年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抽查审计。抽查时要考虑出租出借的资产类别、重要性程度、风险性大小等因素。
(二)审计内容包括对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和程序、招租的招投标过程、出租出借合同是否规范、租金是否接近市场公允价格、租金管理与使用等。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按照国家“三重一大”要求、学校工作计划或安排,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适时开展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因公出国(境)、行政会议和培训支出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须着重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定期接受主管部门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的质量评估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审计应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从业务入手的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要确保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公正。对审计发现的重点问题,要增强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及其分管校领导的沟通,发挥决策参考作用,提升审计的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的审计问题和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也可根据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责任函”等。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推进结果公开。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过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等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其他审计结果和审计调查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在校内进行通报。在此基础上,要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结果运用。
(一)经审计发现有关负责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审计评价外,应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经验推广建议;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对审计报告要认真研究,根据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作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决定。
(三)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认定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落实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审计部门将跟踪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检查;责任单位或部门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单位或部门、个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大连民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下一条:大连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